这位负责人是针对近来各地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 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 如外国投资者在依 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 一家公司,是否应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问题,作出上述解释的。
     他还强调,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此项再投资的, 均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缴回就此部分 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