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司司长夏斌指出,面对混业经营现象的日益 普遍,可考虑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创新金融服务, 堵塞金融监管的漏洞,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中信模式和光大模式 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 的法律地位,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已经出现。
     中信、光大等大型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实际上已经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 的形式,但两者的模式有所不同。光大的母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中信则是经营性 控股公司。前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后者则直接从事实际的金融业务活动。
     目前,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 6个直属子 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 涉 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 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业内人士认为,“光大模式”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踩出了一条路子。 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 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 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 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目前,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 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 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中国光大集团就已经呈现出 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防火墙”必不可少 银行界的一位研究人士分析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 来的新风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需要引起重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金融 综合体,为实现其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将统一配置公司资源,其下属子公司之间也 经常发生资金往来及担保、抵押等业务往来,这种运作会给公司带来多大的风险是 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金融机构应该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完善法规制度的 前提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并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 的适当多样化以提高其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金融监管部门 应该加强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沟通,力求避免子公司之间的不良关联交易,这样才能 降低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问题迄今为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 重视和研究。往往是集团公司内一个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严重的“多米诺骨 牌”效应。
     监管文章怎么做? 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 可以按普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待,但由于它的大部分资本投资于金融企业,将对金 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人建议,为堵塞监管漏洞,应指定一家监管部门作 为其主要监管部门。可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选择有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 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协调部门。各监管部门之间可以互相沟通和联系。
     主要监管部门的选择可有两种考虑:一是考虑到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特点是资 金的流动,资金的流动直接涉及、影响全国资金支付体系的安全运行。因此可选择 由监管资金支付体系的部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二是 可对集团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寻找形成该集团公司资产负债、收益或资 本金的核心公司,对该核心公司实施监管的部门可为主要监管部门或监管协调部门。 但是,这并不否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自行业的有效监管,因为这是对金融控股 公司监管的基础。
     背景资料: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的控股 公司。在多数西方国家,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其它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并 对之实行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 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
     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 活动。它通过控制一些公司的股权,然后利用控股权,影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支 配被控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但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从市生产或经营活 动。
     经营性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一方面, 它掌握着子公司的控股权,支配其生产经营活动,使被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有利于 整个集团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母公司又直接从事某些类型的实际经营 业务活动。在西方国家,母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