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 集中处理
     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面对巨额不良资产,亚洲各国大多采取了中央集中处理的方 法,即由政府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例如,印尼、 马来西亚和 韩国都成立了单一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泰国在各银行分别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的同时,还由中央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资产处置。
     据了解,金融危机以后,亚洲各国的不良资产比例一度达到非常危险的程度, 印 尼最高时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0%—70%,韩国和马来西亚为20%—30%,泰国为50 %—70%。
     各国资产管理机构成立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不良资产接收和处理工作。 据 统计,截止到今年9月底,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已接收不良资产75.7兆韩元(约1100 韩 元合1美元),其中已经处理回收的达3..6兆韩元;泰国资产管理机构共接收了56家 倒闭的金融公司,不良资产规模达220亿美元,迄今为止泰国金融重建厅已将其中 86 %以35%的回收比率进行了处理。
     来自亚洲开发银行的首席金融专家费格女士指出, 虽然亚洲各国近年来在处理 不良资产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其不良资产规模仍巨大,全世界约2 万亿美元的 不良资产中,近80%集中在亚洲地区。 因此不良资产问题对于亚洲各国仍是任重而 道远。
     五招并用 综合施治
     世界银行的项目负责人路斯先生比较了亚洲各国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后, 总结 出五条原则。
     一、各国政府必须对处理不良资产表现出坚定的决心, 要为不良资产的处理营 造适合的社会氛围,提供完整的法律保障。在许多时候,正是因为政府决心不够, 使 外国投资者望而却步,而不良资产仍在持续贬值。
     二、不良资产的处理过程必须保持高度透明。为此, 国家对不良资产管理机构 的适当监督和控制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法律环境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影响巨大。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必须有相 应的法律配套,而先进的会计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适当的税率优惠也很重要。
     四、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要注意讲究渠道和方法的多样性。国家成立专门的 管理公司固然重要,同时也要重视民间参与的作用。
     五、在处理不良资产时要坚持速度与质量并重的原则, 对于问题企业要标本兼 治,不要仅满足于财务指标的改善,更要对其生产经营进行彻底调整, 以防止“旧病 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