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措施得力,智利国内金融体系在稳步的开放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于是,从 1977年开始,智利进一步加快了金融开放的步伐。 首先是允许外资银行在智利中型 以上城市设立分支网络。1979年, 智利中央银行又开设了一个可以出售少量外汇给 外资企业的“外汇窗口”。同年9月,智利政府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引入外资, 条件是 本土银行引入外资的期限和外资头寸必须受限。同时, 智利对银行的外币存款实行 准备金制度,要求银行为2至3年的外资交纳25%的准备金。 依靠这些限制短期外资 的条款,当时在智利的外资银行只能充当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的渠道,避免了外资 银行可能带来的投机资本。1982年,智利取消银行外资头寸的限制,当年外资银行进 入的中期外债即骤增了3倍。同年8月,墨西哥宣布无力偿还外债,引起投资者对智利 偿债能力的怀疑并导致银行体系清偿力的急剧恶化,大量银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为 了应付这种局面,智利政府开始暂缓金融开放,接管了十多家因为与外资银行资金来 往过密而出现问题的国内银行。同时为了缓解国内银行在改革与债务重组中的压力, 智利政府暂停了新的外资银行进入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经过几年的整顿与调整,智利开始走出金融动荡的阴影,重新启动金融市场的开 放步伐,并显得更为稳健。首先,智利出台了新的《银行法》。根据此法, 金融监管 当局加强了对银行财务状况的监管,以提高银行经营管理信息的透明度。 对于外资 银行,也要求其遵守透明度的要求,并明令禁止外资银行从事股票经纪、投资基金以 及财务顾问等业务。1985年,智利准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其金融市场,前提是资本金 10年内不得撤回,利润要在取得的4年后才能汇回。同时, 为了启动资本市场的自由 化,智利在1987年批准成立了“外国投资基金”,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外国投资基金” 实现对智利资本市场的投资。由于外资商业银行在智利无法进入资本市场, 此举使 外资银行与外国投资者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分离,从而将利润丰厚的承销、 交易和 财务顾问业务留给了刚从本国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证券公司。1995年1月,智利加 入了WTO,开始履行GATS下有关金融服务的条款, 但智利充分运用各项“例外”性条 款,为本国金融业的发展赢得了更大的空间。到1997年底,智利的资本市场业务都还 基本上为本土证券公司所控制。此外,智利政府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汇率体系、 证券投资、中长期信贷等各领域都制定了相当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 既在相当程度 上满足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要求, 又成功地实现了政策效果向本国的 金融企业倾斜。同时, 智利政府还基本上切断了外资基金机构与国际私人短期资本 的密切联系,保卫了金融与经济的安全。正因为以上原因,90年代中期以来智利国内 金融市场活跃、本土机构实力不断增强, 不同市场和不同业务都实现了“隐性”的 “内外有别”,而且凭借良好的外债结构和外资流动合理机制,顺利度过了1997年至 1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没有出现较大的震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