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指出,保证金是否应征收利息税,牵涉到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和众多的证 券营业网点,这不是一件小事,希望有关部门早日给出明确说法,以改变目前的局面。
    
甲方未接明确指令不会先行代收
     1999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对个人存款征收20%利息税的政策。此后, 又 有传闻说用于投资国债和股票的资金存款暂不征收利息税。营业部一直对此密切关 注,今年4月,营业部收到上级指示,称对客户的保证金存款要征收20%的利息税,此后, 营业部马上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到6月底时已经做好充分准备。但 就在我们准备征收时,又接到上级通知,代收利息税工作暂缓。
     目前,营业部对于保证金只负责结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利息税的代收工作需再 等通知。而上级有关部门也弄不清楚明确规定,只能暂时不收,但这样却缓解了营业 部与客户之间的矛盾,有利于营业部争取客户。
     今后, 如果未看到有关部门对上海地区的证券营业部代收客户保证金利息税作 出明确规定,未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我们不会先行对客户代征利息税的。
     (上海某证券营业部)
    
乙方征收利息税功在长远保证金类及银行存款
     征收利息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出台后,股民最关心的是,自己的保证金是否征收利 息税,我们营业部认为,保证金应该征收利息税。
     首先,券商作为非金融机构,其经营的业务品种是金融市场的衍生产品。证券市 场在发挥金融市场的利率作用,促进资金自由地在长期、短期金融市场上流通。 将 短期闲置资本转换成长期资本则是证券市场的功能和特征。因此,券商的业务范围、 交易方式、服务手段都是与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相统一的,应受到有关部门的管理。
     其次,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帐户,起到股民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在证券公 司买卖股票的一种桥梁作用,实质是银行存款的另一种形式。普通居民在银行存款, 要缴利息税,同样,股民在证券公司为买卖股票存入的资金也应收取利息税。如果在 券商处的存款不收利息税,那么证券公司的资金帐户将会取代银行的活期存折,资金 柜台将会成为银行的储蓄所,最终将会扰乱金融秩序。
     再次,在某些券商中自去年年初就开始在客户的保证金帐户中划扣利息税,每年 在结息日(6月30日)或客户销户时给予扣划,股民没有提出异议。同时, 随着证券 商服务手段的日趋灵活,目前有的证券公司已开展了存折炒股、银证通等业务,客户 直接将资金存入银行即可买卖股票。这样, 在证券公司的资金与银行的存款将会没 有差别,其扣税的标准会一致,这样,也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上海某证券营业部)
    
业内注册会计师——要看文件如何在当地转发
     征收利息税这一政策,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 级税务局予以转发执行。举个例子,对上海地区的保证金征收利息税,需由上海市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
     由于转发这一环节的存在,也使得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之间出现不同的情 况,但同在上海,为什么有的证券营业部代收了保证金利息税,有的却未代收呢? 这 也与有关部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时未对保证金利息税的征收问题作明确规定有 关,不同的证券营业部依照自己的不同理解,就可能采取不同的做法。
     有的证券营业部,先行代收,担心客户销户以后,这部分利息无处可扣,以防出现 由证券营业部垫付保证金利息税的情况。有的证券营业部见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说法, 就暂缓代收,也少了与客户发生矛盾的麻烦,有利于多多争取客户。
     据了解,有些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网点分布于全国各地,他们目前的做法是:在上 海地区的证券营业部暂时不代收保证金利息税, 而在上海以外地区的证券营业部已 开始代收。
     此外,那些在上海地区已经代收利息税的证券营业部,代收款只能交给公司总部, 只能列入“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有关方面明确宣布开始征收保证金帐户利息税时, 那些在此前已代收的利息税又该如何处理呢?这也值得讨论。
     (上海一位注册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