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进和国内市场的进口照像机,实行市场准销审核和机身号码备案(简称准 销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该办法所指的进口照相机(含进口照相机镜头)包括以下三种:(1 )进口单 位(包括收购华侨合法带进和接受捐赠物资的部门,下同)直接进口的照相机;( 2)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3)生产企业以进口零部件组装,依法使用 国外商标,并准许其内销的照相机,视同进口照相机。
    2.机械工业部负责进口照相机进入国内市场的准销和备案工作;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凭机械工业部的备案材料及准销标贴,对进口照相机实施管理。
    3.审办进口照相机准销和备案的时间为:(1 )进口单位在进口照相机办结报 关手续后20日内办理。(2)生产企业在时口照相机出厂前办理。(3)拍卖单位在 进口照相机拍卖前办理。
    4.机械工业部对申办单位手续不全的,不予备案,对已准销和备案的,如数将 准销标贴发放给申办单位。
    5.申办单位在进口照相机销售之前,应当将准销标贴粘贴在每台进口照相机的 明显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