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学历和从业经历要符合原有的《证券 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之外, 还应熟悉和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具备必需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财政稳健, 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通知》同时规定了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十类情形, 包 括受过其它金融监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处罚;因个人管理能力造成公司经营严重亏 损出现重大问题;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有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因涉嫌重大 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且没有定论;受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纪律处分;有 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正 当利益;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等。
    《通知》提出了建立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制度的要求,今后,证券公司 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 要由两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推荐。《通知》要求, 证券公司拟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时, 认真填写中国证监会重新设计的《证券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通知》调整了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审核结果的表述,对具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中国 证监会将出文表示“没有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出文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通知》还要求,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通知》规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信息系统。证券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稽核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 要比照《通知》 执行。对现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新规定组织年检。
    《通知》加大了对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力度。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如出现虚假、隐瞒、重要遗漏等问 题。中国证监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并将对相 关证券公司列为诚实性有问题的机构记录在案, 对该公司今后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 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