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6日讯 记者王晓欣见习记者付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建议,由于目前金融立法中存在种种问题,中央应考虑统筹规划和全面修订金融法规。
秦池江说,目前中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纳入了法治轨道,对巩固金融改革成果、维护金融秩序、加快金融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这些金融法规是在当时经济和金融特定发展阶段制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转型和市场初创时期的痕迹,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如:覆盖不全、缺乏配套法规、计划经济痕迹明显、金融法规内部及与其它经济法律间存在冲突等等,有待全面规划,加快修订和补充。
金融法规对金融业覆盖不全是目前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如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很难适应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法律主体、业务活动范围及其行为特征。金融立法有了实体法之后,还须有相应的程序法配套,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和效率。然而,部分金融法律却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如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行为作了较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却没有制定相应的“信托机构法”。
另外,部分法律存在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在清理“三角债”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制定的,突出了以“真实票据理论”作为立法的宗旨,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和“融资性”,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的观点,从而限制了中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最后,金融法律内部及与其它经济法律间存在冲突。在金融法律内部,问题较多的是法律所赋予金融机构的职责与实现职责所需要的手段不适应。在经济立法中,涉及到的金融债权和物权保全问题,往往对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造成伤害。
秦池江认为,金融立法是促进市场成熟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对呼吁已久的《商品期货法》、《金融期货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法》等,要尽快考虑制定。但是,金融立法也不要追求一步到位。可先确定立法宗旨和法律框架,争议较多的可先粗后细,在实施过程中再多次修订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