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5]6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4.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三)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6月1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6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时,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4.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