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已不做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八款“投资组合”第2项修改为:“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95%。”
二、将《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第十款"业绩评价基准"的内容:“75%的中信指数+25%的中信国债指数”修改为:“95%的中信标普300指数+5%的中信国债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