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发售包括场内(交易所)认购和场外(柜台)认购两种方式。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一)基金份额的场内(交易所)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上网发行。
4、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5、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募集规模: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4)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为1000 份,每次申报的追加认购份额必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且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柜台)认购
1、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18号文核准募集。
2、基金类型及基金的存续期间: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募集方式:直销或代销。
4、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5、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场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7、募集规模: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8、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
9、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认购的确认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认购的确认: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10、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直销网点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11、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1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七)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九)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