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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零售业初考“行业行为试行规范”
2005-05-12    中华工商时报      
  面对下游销售终端的多次通牒,6家上游的供货商非但不予理会,反而联合起来停止了对物美综合超市所有门店的供货,这些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间的积怨终于爆发。今天,物美超市开始通知这几家供货商前来办理清理退货手续。运行了一个月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迎来第一次大考。
  进货交易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在续签合作手续的费用以及合同的合作
  条款上。6家供货商认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收取的费用超过了他们能够承载的极限,如果按照合同履行的话,交过进店所需的所有费用之后,他们已经没有利润可言;自北京市政府作出规定,《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2月1日起实施之后,他们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所需费用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这6家供货商分别是:北京思念创新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顶点商贸中心、北京金路易速冻食品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天狗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无穷天地食品公司。
  双方分歧的合作条款其实质也涉及到各自的利益,记者在一份《联营协议书》上看到如下内容:“商品销售价格由乙方(供货商)建议,双方共同决定,价格应比该店铺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竞争店的同类、同品质商品价格低5%”,“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促销活动,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商品促销,重大节日安排特殊促销,并不定期参加甲方(物美)DM统一促销。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品种、时间、价格、数量开展促销活动,如有违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店每品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在《服务协议书》中,协议第一条为:“为使商品有更好的销售,甲方将每年举办多次特价商品促销,乙方按照所占场地面积大小、位置、品项、时间等每年可参加特价促销()次,每次促销陈列服务费6000元/次/品。”这两份印有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协议书均未签字。
  从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规范》还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和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3月3日将是物美各店清理退货的第一天,从《告供货商书》上看来,若供货商在2005年3月1日仍未与物美综超采购部签定2005年度订货合同,则视为自动放弃继续与物美的综超合作。自发稿时为止,记者未能看出双方的谈判迹象。
股票-证券北京零售业初考“行业行为试行规范”
责任编辑: 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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