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采购人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了投诉范围:一是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价格超过单位采购项目预算或超过市场价,未经采购人确认的;二是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影响评标公平公正的;三是发现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虚假投标等违规行为的;四是中标后,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的;五是供应商未按照合同及时供货,或变相调换不同规格产品(不含同品牌升级换代的产品)进行替代的;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省财政厅提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