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56)ST东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截止2005年9月28日,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经咨询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本公司当前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本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开展正常。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200160)帝贤B: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学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满,公司监事会提名姚凤兰、徐华锋、孙振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代表大会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推选徐学、李显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侯选人简历见附件)
3、(000760)*ST博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股票在2005年9月26、27、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波动达到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公告如下: 1、经询问公司主要股东和管理层,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2、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证券时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
4、(002004)华邦制药: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05年9月25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下午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9名董事都参与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各位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田颂民、饶中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已提供田颂民、饶中树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审阅前就有关问题向其他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田颂民、饶中树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故同意聘任田颂民、饶中树为公司副总经理。
5、(000017、200017)*ST中华A、*ST中华B: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股票A、B股价格近期波动较大,已连续三日达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05年9月29日上午9:30起停牌一小时,2005年9月29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本公司董事会就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董事会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后郑重声明: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002042)飞亚股份: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3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9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投资者座谈会、拜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对价安排数量"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2.5股作为对价安排,共支付1,000万股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调整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作为对价安排,共支付1,200万股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5年9月19日刊登《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调整了对价安排的数量,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对流通股股东的诚意。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就飞亚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本公司律师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认为: 飞亚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飞亚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后,尚须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飞亚股份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实施。
|